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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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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59號 聲 明 人 乙○○ 即 繼承人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戒治中) 代 理 人 黃月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除戶戶籍謄本。 二、依卷附聲明人之戶籍謄本觀之,其與被繼承人應為同母異父   手足,且出生別為『次女』,則被繼承人是否尚有一同父異   母之手足(即出生別為『長女』者),請釋明,並提出該『   長女』之最新戶籍謄本。如該『長女』亦為繼承人之一,則   應提出已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(例如:存證信函暨回   執)。如已死亡者,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。如無法通知或無   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者,應檢附切結書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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