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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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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68號 聲 明 人 藍戊○○ 即 繼承人 庚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遺產繼承拋棄書。 二、依被繼承人乙○○及聲明人之出生別觀之,丁○○為『長男   』、乙○○為『三男』、丙○○為『四男』,甲○○為『五   男』、藍戊○○為『長女』、庚○○為『四女』、己○○為   『五女』,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兄弟(即次男)、二姊妹(   即次女、三女);倘該繼承人(即次男、次女、三女)尚生   存,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(例如:存證信函暨回   執),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,如有不能通知者,應為相當之   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(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)。 三、完整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,第四順位繼承人   含內、外祖父母,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載明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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