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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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97號
聲 明 人 鍾 高
即 繼承人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第四順序繼承人即祖父母鍾清雲、鍾蔡梅花、陳剪、陳許磨
等四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
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惠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