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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限定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2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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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繼承人乙○○第二順位繼承人陳丁財、陳梁玉葉之除戶戶   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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