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
之事項:
一、依本院68年全字第1704號裁定供擔保之提存案號及提存書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