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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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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 之事項: 一、依本院68年全字第1704號裁定供擔保之提存案號及提存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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