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書狀,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3、4款規定,應記載聲 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提存之案 號或提存書,致無法調查聲請人是否業已為提存,經本院於 96年9月11日裁定,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96年9月14 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