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選派清算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257       乙○○ 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 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○○住址「臺中縣烏日鄉○ ○村○○路○段2838巷257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中縣烏日鄉 ○○村○○路○段238巷257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書記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