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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7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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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九一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壹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供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,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聲 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53號假扣押裁定,曾提供新 臺幣1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910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,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甲○○○已同意 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之擔保金,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。並提出提存書影本1件、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件 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所陳,除據其所提出前揭證物外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53號、本院96年度執全 字第2294號、本院96年度裁全聲第644號、本院96年度存字 第2910號等案卷宗核閱屬實,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 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3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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