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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8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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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長鑫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 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關於「甲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丙○○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何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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