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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9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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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6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○ 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前遵本院 96年度裁全字第5699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 台幣20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387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雙方達成和解,相對人乙○○○已同 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,相對人乙○○○並出 具同意書予聲請人,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,並提出裁 定書、提存書、本院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函、乙○○○同意 書、乙○○○印鑑證明等為證。 二、按返還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, 須符合:(一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:(二)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:(三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 件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。經查,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共 有相對人丙○○、甲○○、乙○○○等3人,聲請人並對相 對人乙○○○、甲○○之財產執行(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6 56號)。相對人乙○○○固與聲請人成立和解,同意聲請人 領取上開擔保金,然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係為保障全體受擔 保利益人不當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而設,本件聲請人並未經 全體受擔保利益人同意,自難認聲請人之聲請已合於上開規 定,是以,聲請人為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,不應准許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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