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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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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指定送達 相 對 人 世府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人          現送達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,以致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。提 出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賀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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