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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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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隆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 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是為前開所稱之 法定利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 第130號判決確定,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93/100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之計算書所載,連同法定利息在內,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:訴訟費用計算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費用項目     │金額(單位:新臺幣)│ 備       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  │ 12,880元 │聲請人支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   計  │ 12,880元 │由相對人負擔93/1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:12,880元×93/100=11,978元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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