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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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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張家樂       即張浩榮)現送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惟上開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 ,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,並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、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賀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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