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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延展清算完結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8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完 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」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。而該規定,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,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困難,無法於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,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。 三、經本院審閱87年度司字第65號及96年度聲字第555號民事卷 宗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 完結清算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 謝坤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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