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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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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7、28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原村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零壹拾參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431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 計 算 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 目 │金額 (新台幣)│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69,013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計│ 69,013元 │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│ │ │ │一審訴訟費用69,013│ │ │ │元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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