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晉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台中縣霧峰鄉○○街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一七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 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,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59號 假扣押裁定,曾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77號提存事件提存如 主文所示擔保金,擔保假扣押之執行,嗣本案訴訟聲請人一 部敗訴確定,可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,聲請人乃以台中法院 郵局第1740號存證信函,通知相對人於函到後20日內行使權 利,相對人迄未向本院行使權利,除提出提存書、國庫存款 收款書、94年度裁全字第3659號裁定、存證信函及掛號收件 回執各1件為證外,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77號 卷宗、94年度裁全字第3659號卷宗、96年度裁全聲字第652 號卷宗、94年度執全字第1620號卷宗、96年度執字第44606 號卷宗,而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為 調解及支付命令之聲請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、簡覆表 5紙在卷足參,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