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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延展清算完結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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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334條、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 日,雖法無明文,惟公司法第24條既規定,解散之公司除因 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復參酌同法第83條 及第327條等規定,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 日為清算起算日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,茲因相對人公司 股東人數甚多,尚未完成清算程序,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 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,並於93年 9月23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,已經本院調取93年度司字第259 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以 94年度聲字第316號、94年度聲字第1423號、95年度聲字第 252號、95年度聲字第2079號、96年度聲字第590號遞准予延 展清算完結至96年9月22日止,嗣因以司股東人務甚多未能 分派盈餘之事實在案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何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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