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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行使權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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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甲○○行使權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提「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 ○○而因其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 情形,致供擔保人為前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」之相關證明,如 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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