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盛鈺傳動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精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5943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5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,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 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00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5 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943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;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並撤回假扣押執行, 聲請人且以本院96年度聲字第1529號行使權利事件, 定20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,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所述,有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、存證信 函及收件回執、行使權利裁定、提存書、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件在卷可證,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 與95年度裁全聲字第862號撤銷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, 且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、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紙附卷可稽。聲請 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、第10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劉文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