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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3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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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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