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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3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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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25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訓練班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續訂租賃契約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叁拾壹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續訂租賃契約等事件,經本院94年度 重訴字第304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,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 分,由相對人負擔百分十。餘由聲請人負擔。第二審訴訟費 用關於相對人部分,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,確定為新臺幣32,031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計算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費用項目 │ 金額(單位:新臺幣)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│125,696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│194,616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│費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8,577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預納第一、二審裁判費百分之十即 │ │32,031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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