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解除契約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,70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