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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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5號
原 告 乙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