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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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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  告 乙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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