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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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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  告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判費22,9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外,尚 應補繳21,978元。茲限原告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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