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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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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9,9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第一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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