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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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7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3,959,181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,204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39,204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