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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損害賠償(專利權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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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  告 巧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艇企業有限公司、百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(專利權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 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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