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宣告破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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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構成
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,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,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貳拾萬參仟元,應徵聲請費用壹仟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
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