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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宣告破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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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,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,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貳拾萬參仟元,應徵聲請費用壹仟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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