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、陳兆慶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甲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、陳兆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
參仟參佰參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
肆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