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○○○○○   ○○○○○○○、陳兆慶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甲○○○○○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、陳兆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      參仟參佰參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      肆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     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