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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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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 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沛綠雅健康事業有   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8,677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台幣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台幣5,61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賀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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