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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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4號
原 告 甲○○
號
上列原告與張皓鈞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41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