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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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等人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185,943元,應繳裁判費
新台幣12,78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
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781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賀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