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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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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等發支付命   令,惟被告乙○○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730,633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57,82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台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6,826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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