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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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5號
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丙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丙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8元,應繳裁判費29,0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
00元外,尚應補繳28,017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中 華 民 國 96
民事第一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
附繕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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