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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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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  告 甲○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1,2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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