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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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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丙○○、乙○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丙○○、乙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  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97,403元,則應繳裁判費   31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   30,6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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