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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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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  告 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23,500元,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,85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1,000元外,尚應補繳43,857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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