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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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7號
原 告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原告請求被告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671,09
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,53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