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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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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17, 3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94 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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