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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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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  告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等人拆屋還 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;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,335元。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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