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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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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 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信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,7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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