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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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
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信速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,7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