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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塗銷抵押權登記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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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  告 乙○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      羅宗賢律師 被   告 壬○○  住臺中縣       辛○○○ 住臺中縣       丁○○  住同上        庚○○  住同上       己○○  住臺中市       戊○○  住臺中縣       丙○○  住臺中縣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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