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9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87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假 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及自民國 (下同) 96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嗣於96年9月5日言 詞辯論期日,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 息,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上開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等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2人為訴外人藤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(以下簡稱藤原公司)之股東,藤原公司於96年2月13 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約定借款利息為週年利率6%,被告2 人為連帶保證人,經原告口頭催告返還借款未果,再以本件 訴訟繕本之送達為返還借款之催告,藤原公司及被告等人迄 未返還上開借款,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並聲明:除供擔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 示。 二、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 三、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支 票、轉帳傳票影本等為憑,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,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則 原告之主張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, 第390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書記官 楊家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