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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0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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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  告 台中縣外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      丁○○ 被   告 戊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。 貳、事實摘要: 原告起訴主張: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。被告二人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參、法院之判斷: 原告前述主張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約定書、往 來約定查詢及催收款項及呆帳明細查詢等件為證,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、三項規 定,視同自認,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尚 欠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肆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85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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