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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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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6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 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、2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丁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訴之聲明第二項「機 動」二字有無贅載,並附繕本二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美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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