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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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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惟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原為新台幣165萬元,擴張後為新台幣200萬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,80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新台幣17,335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3,465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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