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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2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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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喜宗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 十分許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五日內速補 呈被告喜宗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○○之戶籍謄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吳慕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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