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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3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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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348號 原  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富正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○○ 被   告 戊○○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 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, 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,989元,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3日送達原告,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裁 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陳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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