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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4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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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 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 日以96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 9,47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黃士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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