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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4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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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 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96 年8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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